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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外养分管理政策分析及启示
浏览量:3075  2016.08.12  关键词:国内外养分管理政策分析及启示
  

自20世纪90年代初养分资源管理的概念提出以来,国内外在养分资源的综合、高效利用方面进行了大量的研究,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养分管理的理论和技术不断完善(马文奇等,2006)。但同时,在世界范围内,随着农业的集约化发展,在生产过程中养分资源利用不合理的现象越来越突出,集中表现在化肥的过量施用,有机养分资源利用率低,忽视其他来源养分(如大气干湿沉降、生物固氮等)的利用等,不仅造成资源、能源浪费和过度开采,也带来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O.Oenema,2004;Tilman et al.,2001;VighiM,ChiaudaniG.,1987;Archer JR,Marks MJ.,1997;张维理等,2004)。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之一是养分资源管理的理论和技术并没有及时有效的应用到实际生产中。理论和技术的研究固然重要,但技术本身并不能自动发挥作用,因此,发挥政府的管理职能,制定并实施切实可行的政策,引导、约束人们的观念和行为,是实现养分管理目标的关键。欧洲、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政府高度重视养分管理,制定了一系列养分管理政策措施,并产生了很好的效果。我国在养分管理理论研究和技术水平逐步成熟,但农业生产中的养分利用不合理现象却日益严重,养分管理政策在我国基本上还是空白。因此,本文重点分析了发达国家在养分管理政策方面的一些做法,同时对我国现有的养分管理相关农业和环境政策进行了初步分析,结合国内外养分管理政策现状提出一些想法和建议,以期为实现我国农业可持续发展提供依据。


        1 养分管理政策产生的背景


        养分管理政策并不是从来就有的,从发达国家养分管理政策的产生历程来看,主要分为三个阶段。第一,环境政策的产生。基本上所有的国家都走的是一条先污染后治理的发展道路。人类总是先把精力放在经济发展上面,先实现温饱,进而实现小康,逐步开始关注吃的更安全,生活环境更舒适,也就是可持续发展的问题。发达国家最先实现了高度工业化和农业的高度集约化,也最先深受环境污染的危害。因此,当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后,随着环境问题的突出,各国政府开始重视环境治理,环境政策随之产生。第二,农业政策和环境政策的一体化。在环境政策制定之初,环境污染防治的焦点集中在工业污染方面,一方面是由于工业污染具有易发现和相对易治理的特点,另一方面,农业生产带来的污染即非点源污染具有隐蔽性、滞后性、分散性等特点,不仅不易被察觉,治理起来难度更大。但随着工业污染逐渐得到治理,环境问题并没有得到人们所预期的治理效果,人们开始更多的关注农业生产带来的非点源污染问题,环境政策开始向农业领域扩展,在制定农业发展政策时兼顾考虑环境问题,农业和环境政策逐步实现一体化过程。第三,养分管理政策的产生。农业的高度集约化带来了严重的非点源污染问题,从来源上看,非点源污染包括化肥、有机肥、农药以及农村生活排污等。在很多发达国家,化肥和有机肥的不合理施用带来的污染已经成为农业非点源污染的首要原因,而其中的关键污染因素就是氮和磷。因此,农业源的氮素和磷素养分的管理逐渐成为环境治理的重点,针对氮和磷养分的管理政策应运而生。
        以欧盟为例,欧洲是世界上最早实现高度工业化和农业集约化的地区之一,早在1957年欧共体签署的《罗马条约》中没有提到环境保护问题(李远,2005),1972年巴黎欧共体9国首脑会议第一次提出了共同的环境问题,直到1986年《单一欧洲文件》才赋予了欧盟处理环境事务的合法权力(P.De Clercq et al.,2001)。随后,在欧盟1992、1999和2003年共同农业政策改革(CAP reform)中逐渐纳入环保内容,如“交叉遵守”(cross-compliance)以及“合乎要求的农场生产”(good farming practice)等政策(吕屹云,2007)。1999年,欧盟专门针对养分管理启动了“Nutrient Management Legislation In European Countries”项目,养分管理政策逐步完善。
        相比而言,我国在相关政策制定方面比较滞后。20世纪80年代以前,我国很少有人关注环境问题,建国初期“以钢为纲”的政策(席富群,2007)导致国人大炼钢铁,农业劳动力减少,加之当时农业合作社的做法不符合生产规律以及自然灾害等原因,农业基本瘫痪,农产品供应严重不足。随后国家政策重心从“以钢为纲”转向“以粮为纲”(宋乃平,2006),温饱问题得到很大改善,但同时单一的种植结构以及大力垦荒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水土流失、农业生产力下降、生态破坏等负面影响。到20世纪80年代初期,我国环境管理体系初步形成。伴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实施,我国经济得到快速发展,国际事务参与程度加大,国家开始关注环境保护问题,国务院成立了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将环境保护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制定了一系列环境保护政策法规。同时,随着“菜篮子”工程的实施,农业产业结构和种植结构开始调整,蔬菜等经济作物播种面积不断增加,畜禽养殖发展迅速,农业集约化进程加快,随之农业面源污染问题也越来越严重,1990年国家第一次明确提出农业面源污染环境管理,面源污染防治被纳入重点区域污染源控制计划。20世纪90年代末,是我国环境“集中管理”时期,国务院进行大规模机构改革,环保部门职能得到提升,环保局升格为国家环保总局。同期,国家开始逐步实施“工业反哺农业”,农业的集约化程度加深,面源污染问题也得到进一步重视,农业环保职能起初划归环保部门统一管理,进而国家环保总局成立农村环保专门部门,农村面源污染环境管理成为环保重点(李远,2005)。但到目前为止,我国农业环境政策的一体化程度与发达国家相比仍然不足,而养分管理政策基本空白。


        2 发达养分管理政策分析


        2.1 发达国家养分管理政策概况
        发达国家养分管理政策是在国家、流域、区域不同尺度上,以立法为基础,以经济手段为主体,同时辅以教育、研究、推广等措施,重点调控农田和畜牧业生产各个环节的养分流动和循环过程,实现农业的高产、高效、可持续发展。如图1所示,氮素和磷素是养分管理的主要对象,通过不同的政策措施重点对化肥和有机养分资源特别是畜禽粪便进行管理,对于化肥的管理主要在生产、销售环节和施用环节,对于畜禽粪便的管理更加细致,从畜禽养殖环节的饲料中的养分添加,到畜舍设施、粪尿储存设施、储存能力,以及粪尿的运输转移过程,施用的地点、施用量、施用方式、施用时间等都有明确的措施进行控制。

图1 发达国家养分管理政策措施概况
 

        2.2养分管理政策的具体做法
        不同国家和地区的人口数量、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自然条件和环境状况不同,因此养分管理政策的具体措施上必然存在差异,例如欧盟一些国家养分管理以氮素为主,有的国家以磷素为主,也有国家如荷兰将氮素磷素同时作为管理重点,在养分管理政策的具体做法及指标设置上差异也较大,因此下面将对发达国家养分管理政策的具体做法分类进行描述和分析。
        2.2.1立法
        立法是发达国家养分管理政策制定和实施的根本措施和保障,立法分为法律法规的制定以及相应的养分管理指标制定。
        (1)法律法规
        发达国家养分管理法规一般分为三个层次,包括国家及同盟国统一的立法,多国之间或区域之间共同的法律,以及各成员国内部或各个区域的法律法规。
        (a)欧盟层面的立法
        欧盟针对养分管理的法规主要包括在欧盟的水框架指令(Water Frame Work)及空气质量指令(Air Quality Directive)中。欧盟在2000年通过的水框架指令中纳入了十几部保护水体环境的法规,直接与养分管理相关的有两部,一个是1980年欧共体通过的饮用水指示(Drinking water Directive),明确规定了地下水硝酸盐含量不得高于50mg L-1 ,另一部是在1991年通过的硝酸盐指示(Nitrate Directive)。硝酸盐指示对成员国的氮素养分管理提出了很多明确的要求,其目的是减少来自农业的硝酸盐导致的水体污染并防止进一步污染。它要求各成员国在2003年前完成指标,并规定了多项具体措施,包括划分硝酸盐脆弱区域(NVZ),建立行动计划和监控项目,并遵守欧共体制定的“良好的农业生产”(Good Farming Practice)措施以及成员国要详细记录各项措施的执行情况及水体质量并向欧共体提交报告。行动计划则必须包含三项强制性措施:土地禁用肥料的时期,承载动物粪肥的能力,肥料施用的限制用量。从而确保硝酸盐脆弱区域的农场粪肥的养分投入量不超过170kg·ha-1·yr-1。
        由于氮氧化合物(NOX)和氨气(NH3)向环境的释放导致了诸如酸化等环境问题,欧盟空气质量指示专门针对NO2和NH3及其它气体的排放设定了标准,旨在通过削减来自能耗、工业、交通和农业等部门的硫、氮氧化合物、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和氨气等,以达到减轻酸化、富营养化、臭氧空洞等环境问题的激化。
        (b)欧盟各国之间的立法
        欧盟内部各成员国之间也形成了一系列环境协定,以求保护共同拥有的环境资源。这些国际协定促进了公众对于氮、磷造成的富营养化对水体影响的认识,促进了欧盟水平上的所有成员国之间环境标准的一致化(De Walle and Sevenster,1998; P.De Clercq et al.,2001)。其中,比较重要的国际协定有:保护波罗的海海洋环境为目的的赫尔辛基公约,防止海洋污染为目的奥斯陆-巴黎公约,保护北海为目的的北海议程以及保护地中海为目的的地中海行动计划。所有这些协定对各国发展和完成各自的环境政策和措施起到了相当大的影响(O.Oenema,2004)。
        (c)欧盟各成员国内部的立法
        欧盟各成员国根据各国的实际状况,在欧盟的环境政策法规框架下,采取了相应的环境措施,包括养分管理措施。这些措施一方面保证各国的环境保护规划符合欧盟的整体环境发展思路,另一方面也促进了各国环境的保护和改善。在P.De Clercq等的研究中,各国的养分管理政策法规分为两部分:一是强制性的养分管理政策法规,二是自愿的养分管理协定。养分管理法规中包括各国本身的养分管理政策法规、欧盟养分管理法规在各国的具体实施方案及实施欧盟养分管理法规的指导性法规等。
        与欧盟类似,美国、加拿大、日本等发达国家在立法方面主要分成国家层次的法律和区域性的地方法规,以及为保护公共环境制度的区域间的法规。美国是联邦制国家,国家层次以联邦法案为基础,例如美国在1972年制定的联邦《清洁水法案》、《清洁空气法案》、《安全饮用水法》及修正案、《海岸带管理法》及修正案等等,为保护水体和空气环境作了明确的规定,养分利用和管理主要受这些法案的制约,美国各州政府在联邦法案基础上针对各自情况也制定了各自的法案,例如美国宾西法尼亚州在1993年制定的养分管理法案(Nutrient Management Act),马里兰州制定的水质量提高法案(Water Quality Improvement Act,WQIA)等。另外,美国比较重视通过实施具体的项目使各种资源有效应用(如BMPs,NMP)从而更有效的管理养分,并在立项的基础上设立养分管理咨询委员会,委员会包括农民、动物营养专家、饲料肥料工业代表、市民代表、政府代表、大学农学专家、水文专家等不同层次的代表,并保证每个农场都有一名养分管理专家。
        (2)养分指标设置
        发达国家立法的一个鲜明特点是立法的定量化,即在法律法规中对养分管理提出的量化的指标,主要包括:
        (a)粪便储存设施规定。如荷兰规定粪便的储存设备必须加盖。
        (b)动物养殖密度限制。如美国宾夕法尼亚州规定农场的动物养殖密度大于2个 AEU (Animal Equivalent Units) ha-1 被认为是高密度,法律强制其必须执行养分管理计划(1 AEU = 1,000 pounds of live weight)。欧盟各成员国也有相应的标准,如芬兰规定动物养殖密度上限是1.5 LU (Livestock Units) ha-1 ,瑞士规定为1.4~3.0 LU ha-1 (1 LU= 18 kg P/ha ) (P.De Clercq et al.,2001)。
        (c)施肥时间及施肥地点的规定
        发达国家对化肥以及有机肥在不同土壤类型、不同作物种类上的施用时期和施用地点有着明确的规定(Neeteson et al, 2001;Scholefield, 2001),欧盟、美国、加拿大等几乎所有发达国家都规定在土壤处于覆雪、淹水、冰冻状态不允许施用粪肥,并且在施肥地点距水源的距离等有详细的规定。瑞典规定在1月~2月15日期间不允许施用粪肥及其它有机肥,在11月~ 2月15日期间是化肥的禁施时间,德国是在11月15日~1月15日期间。欧洲佛兰德斯地区规定了在草地上9月21日~1月31日是化肥和粪肥的禁施时间,其它作物则是9月21日~2月15日。荷兰规定了除粘质土耕地外所有土壤和作物类型上的粪肥禁施时期是9月15日~2月1日。
        (d)养殖场粪便储存能力规定
        发达国家规定养殖场必须具备一定的粪便储存能力,以确保在肥料禁施时期内粪便不会流失。不同国家和同一国家不同地区的具体规定相差较大,从最低1个月(如葡萄牙)到12个月(如芬兰)(Bäckman, 2001),但整体上与气候条件及动物种类有关,气温较低时粪便施用后微生物活性低,其养分不易矿化,易产生环境污染,欧洲北部国家的冬季时间较长,储存能力要求相对高些,如芬兰、挪威。爱尔兰针对奶牛和肉牛养殖场规定了至少要有3个月的粪便储存能力(Bonazzi, 2001)。
        (e)肥料中来自动物粪便的比例规定
        为充分利用有机养分资源,发达国家还对农业生产用肥中粪肥的比例作了规定。如丹麦规定了1994~1997年间氮肥来自猪粪和牛粪的比例分别为45%、40%,且比例逐年增加,2002年以后比例分别要达到60%和55%。比利时根据畜禽废弃物产生的P2O5量,规定需要处理的畜禽粪尿比例,同样要求逐年提高。
        (f)施肥量限制
         发达国家养分管理法规中最突出的一点就是对肥量施用量有着明确的限制,不同肥料种类、土壤类型、作物类型上规定均有具体规定,最有代表性的就是荷兰。荷兰针对氮肥和磷肥,在牧草、玉米、冬小麦、马铃薯、糖料等不同作物在粘质土、砂土和黄土上作了明确的施肥量限制,且整体上看施用量限制逐年降低,对于磷肥来说,粪便的施用量专门列出,且标准较低。
        2.2.2经济手段
        发达国家养分管理政策中,采用经济手段对养分进行管理是主要措施。主要经济手段包括补贴、罚款、税收以及排污权交易等。
        (1)补贴
        补贴是发达国家最常用的一种经济手段。不同国家对农业生产都有补贴,但方式和种类差异较大,目前发达国家的补贴主要是以提高产品质量,保护环境为主的“绿色”补贴。如美国的绿色补贴政策是对采用先进技术和措施进行清洁生产的单位提高优惠价格或低息、无息贷款,对企业和农场治理污染保护环境的活动给予资金补贴。欧盟对采纳“良好的农业生产”措施并优于规定标准的农户给予补贴,如法国的财政资助项目是对采用BMPS减少来自畜禽养殖造成的水污染的农民提高基础设施建设提供资助,资助金额大约占总花费65%(农业部畜牧业司,2007)。荷兰政府在1996~1998年投资8200万荷盾用于支持大型粪便处理厂建设,计划到2002年再投入8000万荷盾(鲁文生,1999)。
        (2)排污权交易
        排污权交易是指由政府确定污染总体水平,建立合法的污染物排放权,将许可的排污量资源化和产权化,使排污成为生产要素进入企业或个体生产过程,并和劳动力、资本等要素一起,在利益最大化导向下进行优化配置,当许可排污量剩余或不足时,允许其像商品那样被买入和卖出(张象枢,2001)。总体上排污权交易遵循总量控制原则,目前发达国家在点源与点源之间已经比较成熟。在20世纪80年代末,美国环保局尝试点源与非点源间的排污交易(weinbergm and wilen JE, 2000),至1999年已经实施和正在计划中的点源与非点源交易项目达30多个(USEPA,1999)。另外在非点源之间也有一些较成功的例子。如20世纪90年代初英格兰西部流域区进行了非点源之间的排污交易( O shea L, 2002)。
        (3)罚款及税收
        根据养分管理政策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和单位将予以一定金额的罚款,如比利时规定超过养分施用量限制,每公斤N和P2O5征收0.9BEF。荷兰规定超过农田养分的输入量,超过N限量征收2.5个荷盾/公斤,超过P2O5限量10公斤以内征收2.5荷盾/公斤,超过10公斤以上征收10荷盾/公斤。
另外,欧盟一些国家针对化肥征税,按化肥中的养分含量,瑞典每公斤氮征收0.6瑞典克朗,磷征收1.2瑞典克朗,挪威、芬兰等国也有相应的税收标准(王金南等,2004)。
        2.2.3教育、研究、推广
        发达国家政府高度重视养分管理,除通过立法和经济手段进行调控,还投入大量精力在教育、相关研究及技术推广上,使最先进的技术以易于农民接受的方式能够迅速普及化,农民的素质得以提高,在此仅举几个例子。例如美国的农化服务体系是“从下到上”的方式,重视农民的参与,农民需要什么肥料企业就生产什么肥料。另外,农民要达到政府规定的养分管理目标需要对各自农场的养分含量等情况做详细和复杂的计算,为便于农民接受和操作,荷兰等国家将“农场门”养分核算系统介绍给农民,提高了技术的可操作性,取得较好的效果。
        2.3发达国家养分管理政策执行效果
        欧盟各成员国不仅针对农业源的养分管理所制定的政策法规有很大的不同,并且对欧盟相同环境法规的执行情况也有很大差别。欧盟各成员国这种差别的存在与各国在农业结构和各自环境政策法规上的差异关系密切(O.Oenema,2004)。
        由于地区之间,国家之间在自然、经济、政治等诸多方面都存在差异,因此各地达到养分管理这一目的的途径、方式理应具有相应的差别,而不可采取所谓放之四海皆准的“死”规定。针对不同国家、不同地域、不同环境保护目的,政策法规的制定、执行都应该具有针对性和目的性,比如:在自然、社会环境的背景值变异较大的整个欧盟区域,宜从更高的层面上制定具有指导性的框架,而在变异相对较小的国家层面上,可以根据框架建构相应的实施方案,采取更为具体的措施。因此,在一种环境条件下切实可行的方案并不一定适用于其他环境;一个国家可行的措施移植到另一国家的做法也是有待商榷的,即使两国的自然环境条间极其相似;单独一种政策工具也不可能完全解决农业养分管理的所有问题(P.De Clercq et al.,2001)。
        农业养分管理受环境政策法规的影响确实存在,但是由于有效性有限、经济代价高及执行力度不够等因素影响,政策法规对环境的改善和保护效果并非立竿见影。因此,只有根据不断发展变化的养分状况和环境状况,不断改进政策法规,使之针对性和适应性更强,循序渐进。


        3 我国养分管理政策现状及启示


        3.1我国的相关政策措施
        目前在我国并没有针对养分管理专门制定的政策措施,但我国的农业政策和环境政策对养分管理有着较大的影响,例如国家对化肥生产企业的财政支持政策等。张卫峰等(2007)研究表明,2005年国家对化肥生产企业的财政补贴达到403亿元,但补贴未达到很好的预期效果,化肥产业政策改革的呼声越来越大,一些观点认为应逐步取消对化肥产业补贴和限制,放开化肥市场,将补贴转给农民,即实行农民购买化肥的直接补贴。而事实上,国家从2006年已开始实施农资综合直补政策,财政支出力度不断加大。从经济学角度看,对化肥补贴的直接影响是导致农户施用更多的化肥(勒乐山,1995)。与发达国家的补贴政策相比,上述补贴都在WTO“黄箱”政策范畴,随着国际市场的逐步开放,必然要转向以提高产品质量和环境质量为目标的“绿色”补贴。近几年,我国陆续启动实施了有利于农业可持续发展的一些政策,并逐步加大实施力度,例如“沃土工程”,从2005年开始实施的测土配方施肥补贴项目,2006年国家在部分省区启动了土壤有机质提升试点补贴项目,2006年国家环保总局发布了《国家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等,可以说国家实施的各项农业和环境政策对养分资源利用产生了很大影响,并且这些影响正逐渐向养分资源合理综合利用转变,政府逐步重视养分管理。但总体上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在养分管理政策方面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3.2启示与思考
        发达国家不仅在养分管理的基础理论和技术研究走在世界前列,政府层面也高度重视养分管理,制定了比较全面系统、定量化的政策措施对养分资源进行调控,保证了理论和技术及时有效的转化成生产力,促进了农业的可持续发展,而我国在养分管理理论与技术研究并不落后于发达国家,但在农业发展中始终存在很多问题并有继续恶化的倾向,关键因素之一是我国的相关管理政策没有及时出台,发达国家的很多经验值得我们借鉴和认真思考,同时结合我国国情得到一些启示。
        (1)经济发展在我国始终是首要问题
        实现农业的可持续发展不是口号,可持续意味着不仅要实现高产满足需求,同时还要兼顾资源与环境的协调,这就要求在技术上、经济上有足够的保证。发达国家的基本特点是经济发展水平高,因此在治理环境问题时首先有充足的资金支持,其次人们生活水平达到一定层次后,开始自发意识到环境问题,追求更有质量的生活,这也在可持续发展的过程中形成了民主支持力量,在发达国家和地区为实现农业环境的治理目标难免要不同程度的舍弃单纯的经济发展,一方面农民有意识提高环境质量很大程度上迎合了政府的管理措施,另一方面国家雄厚的财政力量可以对因放弃生产改变生产方式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补贴,为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提供很好的保障。我国从改革开放政策实施以来经济发展水平不断提高,目前我国GDP总量排世界前列,人均GDP增长速度排世界第一,但我国人均GDP仍然远远落后于发达国家,2005年我国人均GDP是1700美元,同期美国、日本、英国等发达国家的人均GDP均在20000美元以上,我国人均GDP排在世界100位以外(中国统计年鉴,2006)。同时我国幅员辽阔,经济发展地域差异明显,城乡差异明显,贫富差距问题严重,2005年我国城市居民人均收入是农村的3.2倍(中国统计年鉴,2006)。因此,在我国发展经济特别是发展农村经济始终是政府的首要任务。
        (2)充分发挥“后发”优势,实现经济、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
        我国是发展中国家,实现经济的增长潜力很大但需要很长时间,但是我们不能等到经济发展水平很高的时候才来治理环境,管理养分资源实现可持续发展。根据世界各国的发展经验,经济发展水平与环境质量之间存在库兹尼兹“倒U型”曲线的关系,发达国家一般在人均GDP达到8000~10000美元时开始大规模治理环境,环境质量得到改善,而发展中国家人均GDP在2000~4000美元时开始治理环境(王金南等,2004)。因此我国要充分发挥“后发”优势,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在此基础上实现经济、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是很有可能的。
        (3)发挥政府的调控职能,加快出台相关管理政策
        随着我国经济的增长,国家财政收入水平也不断提高,特别是近几年,我国人均GDP增长迅速,但同时国家财政收入增长速度远远高于人均GDP的增长(中国统计年鉴,2006),我国的政府财政可支配力度不断加大,因此,政府在养分管理方面要充分体现宏观调控职能。在立法、经济措施、教育、研究、推广等多方面可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农业环境政策一体化程度不断加强,针对养分管理出台相关法规,实现养分的定量化限制指标,同时重视采用合理的经济手段调控农田、畜牧生产中的养分循环,加大教育、推广及科研的投入力度。
        (4)实现分区管理
        从发达国家的养分管理政策实施效果可以看出,不同国家和地区因自然条件、经济水平、人口不同,政策实施的具体措施和效果差异明显,因此必须养分管理必须进行分区管理,进行主体功能区划。在我国,经济发达地区往往也是养分资源利用问题最突出的地区,而中西部地区同时存在着养分的供应不足,农业生产力较低的问题。经济发展、农业增产的压力可适当向中西部转移,而环境治理的重点需要关注经济发达区域和主要流域(朱兆良等,2005)。
        (5)增加养分管理政策研究投入力度
        随着发达国家养分管理政策的出台,养分管理政策的相关研究逐渐增多,包括利用经济学方法将养分管理政策定量化研究、对现有养分管理政策的施行效果进行评价等。而我国养分管理政策目前还是空白,但农业政策和环境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对养分资源的影响很大,因此建议今后研究的重点一方面是深入分析发达国家养分管理政策制定的依据、实施手段及效果,另一方面要关注我国现有农业政策和环境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对养分管理的影响,通过定量化手段进行评价分析,从而在全面分析国内外养分管理政策的基础上提出适合我国国情的政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