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88805·pccn新蒲京建厂之初,我被安排到总部人力资源部学习,领导们的谆谆教导现在我还清楚地记得:“意外保险工作是一项直接涉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的工作,必须做到日日清、月月明,决不能存在过期漏保的现象。”
在总部的学习让我对人事工作有了整体的了解,也使我深感责任重大。在意外险工作上,我更是严格按照总部的要求 ,做到所有员工的保险都要每日一清。然而,细而杂的工作使得每天的时间都异常宝贵,每日清查保险的工作时间过长,将会占用处理其他事情的时间。能否有更好的方法解放自己的时间呢?在公司领导的支持下,我们找到了解决方案,那就是统一保险到期时间法:让所有员工的意外险到期时间都统一在一个固定的日期。而新的问题又出现了,每一位员工参保的日期不尽相同,如果统一到期时间,那么保费该如何计算?经过与多家保险公司的沟通,我们最终在太平洋保险公司得到了解决方案,那就是按承保时间的比例计算保费。例如保险合同约定,每人承保365天的费用是150元,在保额和其他约定不变的情况下,只承保100天,那么产生的费用就是100/365×150元。即计费方法为“实际承保时间”除以“约定承保时间”乘以“约定保费”。
统一保险到期时间法的优势一是不易造成过期漏保现象,二是节约了每日清查的时间,三是便于每年的保险比价工作。然而这一方法也有劣势,那就是如果参保员工不满半年辞职,按制度需扣除其保险费用,在计算扣除的费用时就比较难算。这时就需要一个方法来进行辅助,那就是与保险公司约定可以一对一无限次数的变更被保人。这样一来就使得每一个保险名额都有被保人在使用,即被保人A辞职后,可以将A的保险名额变更为新入职的B,保险时间没有终止,只是被保人发生了变化,这样就能充分地利用每一个保险名额。制度规定工作满半年的员工辞职后不扣除意外险费用,这就意味着公司要为其承担辞职之日到保险期满这段时间的保费,用了无限变更被保人的办法,就可以减少公司的负担,将辞职人员的保险变更为新入职人员,既解决了扣款的麻烦,同时也减少了投保次数,节约了相关工作人员的时间。
经过在广西88805·pccn新蒲京一年来的实践证明,这两个方法是可行的,不仅漏保现象再无发生,而且减少了投保次数,为公司节约了成本,大大降低了相关人员的工作强度。